標準旅行業約款

旅遊條件

本旅遊條件書為旅遊行業法第12條第4款規定的交易條件說明書及第12條第5款規定的書面協議的一部分。關於該條件書中的未規定事項,應遵照本公司旅遊行業條款(招募型企劃旅遊協定的部分)。可在本公司主頁上流覽本公司旅遊行業條款。
此次旅遊由 東武拓博旅遊株式會社 國際營業部(以下稱為“本公司”)策劃、實施,參加此次旅遊的顧客會與本公司簽署招募型企劃旅遊協議(以下稱為“旅遊協定”)。旅遊協定的內容、條件視本宣傳冊的記載內容、本旅遊條件書、確定書文件(最終日程表)及本公司旅遊行業條款(招募型企劃旅遊協定的部分)而定。

  • 1.申請方法、條件和旅遊協議的成立
  • (1)多人旅遊時,請事先確定該團體、小組的負責代表人(以下稱為“協議負責人”)後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本公司將視為協定負責人具有簽署,解除協定等所有相關代理許可權,並與協定負責人就涉及到該團體,小組的旅遊業務相關交易進行協商。(2)請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法進行申請。將分別從“旅遊費”,“取消費”,”違約費”中收取部分或全部費用作為申請費。(3)提出申請時旅遊協議尚未成立。經本公司批准並收到申請費的情況下,視為旅遊協定成立。(4)20歲以下人員需持有監護人的同意書。15歲以下人員需有同行人員參加。
  • 申請費:1位申請人的合計金額
  • 2.旅遊費的支付
  • 請在本公司的規定日期前進行支付。
  • 3.旅遊費中包含的項目
  • 旅遊日程中明確標示有以下項目。
    (1)飛機、船舶、鐵路等使用的運輸機構的運費、費用 (2)住宿費及稅款、服務費 (3)餐飲費及觀光費(公交等費用、導遊費、入場費等)(4)隨身行李搬運費 (5)團體活動期間的小費 (6)有陪同人員時,發生陪同人員的同行費用 (7)機場設施使用費 (8)消費稅等各種稅款、服務費等
  • *關於以上各項費用,即使顧客因自身原因未使用上述中的部分項目,也不會進行費用返還。
  • 4.旅遊費中未包含的項目
  • 第3項中未記載的項目不包括在旅遊費內。列舉其中的部分示例如下。
    (1)隨身行李超重費 (2)清潔費、電話費、給酒店員工等的小費、其它追加餐飲費等個人性質的各種費用(3)顧客在往返住宅與集合、解散地時發生的交通費和住宿費等(4)追加單人房間費(5)自費活動項目的費用等
  • 5.旅遊內容和旅遊費的變更
  • (1)在發生自然災害,戰亂,暴動,接收到官方命令,運輸或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旅遊服務,未按照本公司運行計畫提供運輸服務以及發生其它本公司無法處理的事態時,可能會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變更旅遊內容和旅遊費。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導致飛機等運輸機構中止服務或導致延遲,從而導致行程變更等時,由顧客承擔住宿費、交通費等。(2)取消部分申請人數會導致協定條件變更。實際參加顧客的旅遊費可能會發生變更。敬請知悉。
  • 6.旅遊協定的解除
  • (1) 支付下述取消費後,顧客可在任意時刻解除旅遊協議。另外,旅遊協議的解除日期以在本公司的營業日、營業時間內申請解除的時刻為准。此外,根據本公司旅遊行業條款的規定,本公司可在旅遊開始前及旅遊開始後解除與顧客的旅遊協議。
旅遊協議的解除日期取消費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一天算起倒數第20天(1日遊時為第10天)至倒數第8天時 旅遊費的20%
從旅遊開始日的前一天算起倒數第7天至倒數第2天時 旅遊費的30%
旅遊開始日的前一天 旅遊費的40%
旅遊開始日當天 旅遊費的50%
旅遊開始後或未進行聯絡未參加時 旅遊費的100%
  • (2)因顧客原因變更旅遊開始日或路線時,或取消部分申請人數時,也將發生上述取消費。
  • (3)申請人數少於最少成行人數時,中止旅遊。此時,從旅遊開始日的前一天算起倒數第13天(1日遊時為第3天)之前會通知顧客中止旅遊。
  • 7.行程管理及陪同人員等的業務
  • (1)在書面協議上明確標示有無陪同人員同行。(2)無陪同人員同行的旅遊中,會將所需的聯票等交給顧客,由顧客自己辦理手續以享受提供的旅遊服務。此外,因惡劣天氣等需要變更服務內容時,由顧客自己辦理替代服務及必要的手續。
  • 8.本公司的責任及免責事項
  • (1)由於本公司或手續代辦人的故意或過失對顧客造成損失時,由本公司針對損失進行賠償。但是,對於隨身行李的損失,僅限於在14日以內通知本公司的情況,以每人150,000日圓為限進行賠償。(因本公司故意或出現重大過失時除外)(2)顧客因下述本公司無法調控的事由蒙受損失時,除本項(1)的情況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 ①自然災害、戰亂、暴動、恐怖行動、官方發佈的命令等或因此導致行程變更或旅遊中止時 ②運輸、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或因此導致行程變更或旅遊中止時 ③自由活動時發生事故 ④食物中毒 ⑤遭到偷盜 ⑥運輸機構的延遲、線路不通、計畫變更、線路變更或因此導致日程變更或在目的地停滯的時間縮短
  • 9.行程保證
  • (1)在協議書文件及確定書文件中記載的協定內容中,出現以下重要變更時,本公司將以旅遊費乘以1~5%的既定百分比後的金額支付賠償金。但是,1個旅遊協議的賠償上限總計為15%,此外,賠償金不足1000日圓時不進行支付。
  • ①旅遊開始日或旅遊結束日 ②遊覽的觀光地或觀光設施、餐廳、其它旅遊目的地 ③變更為費用更低等級的運輸機構或設備 ④運輸機構的種類或公司名稱 ⑤本國內的出發機場或返回機場的飛機航班變更 ⑥住宿機構的種類或名稱 ⑦住宿機構的客房種類、設備、景觀以及客房的條件 ⑧以上各項所述變更中,有在旅遊標題中進行記載的事項
  • (2)以下情況時,本公司不支付變更賠償金。
  • ①以下記載事項導致變更時 (但是,提供服務機構的預約超額導致的變更除外。)
  • a.給旅遊日程造成障礙的惡劣天氣,自然災害 b.戰亂 c.暴動 d.官方發佈的命令 e.停航,不通,休業等導致運輸,住宿機構等中止提供服務 f.延遲,運輸計畫變更等導致提供與當初運行計畫不同的運輸服務 g.為確保旅遊參加人員的生命或身體安全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 ②雖然書面協定、確定書文件上記載的旅遊服務提供順序發生變更,但在旅遊過程中也可以享受到該旅遊服務時。
  • (3)本公司在征得顧客同意後,有時不以金錢支付變更補償金,而以具有相等或以上價值的物品或旅遊服務進行補償。
  • 10.特殊補償
  • 根據特殊補償規程的規定,針對顧客在旅遊過程中受到的身體傷害或行李損失,本公司會支付補償金及慰問金。
  • 11.顧客的責任
  • (1)因顧客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未遵守本公司的旅遊行業條款導致本公司受到損失時,要求由顧客賠償損失。(2)顧客必須靈活使用本公司提供的資訊,並努力理解顧客權利、義務及旅遊協定的內容。(3)旅遊開始後,發現宣傳冊等記載的內容與實際服務內容不符時,在旅遊過程中發生事故等時,請在旅遊地迅速與本公司或旅遊服務提供機構聯絡。
  • 12.個人資訊的處理
  • (1)本公司針對在顧客申請旅遊時獲取的個人資訊,除用於與顧客聯絡,安排要申請的旅遊和提供旅遊服務、辦理保險手續以擔保本公司旅遊協議上注明的責任和事故時的費用等外,還在向顧客介紹商品或促銷活動,針對意見或感想等進行調查問卷等時使用。(2)本公司在上一項的利用目的範圍內處理個人資訊時,會將顧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址,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以電子形式預先發送至與本公司簽署協議的運輸或住宿機構及保險公司等。此外,員警在搜查時以與發生的事故等相關為由要求提供資料時,以及國土交通省,外務省及其它官方部門要求提供個人資訊時,本公司可能會予以協助。(3)為在旅遊目的地的購物等時提供便利,本公司在處理個人資訊時可能會將顧客的姓名及回程航班等預先以電子形式發送至與本公司簽署協議的免稅店等土特產店。(4)另外,本公司可能會對委託進行資料處理及導遊業務的運營商提供顧客的個人資訊。(5)申請書,參加人名單,問詢書等記載內容有誤時,可能會對旅遊安排和服務提供等造成障礙,因此請進行正確填寫。(6)希望通知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公開個人資訊,修改/追加/刪除個人資訊,停止使用個人資訊,清除個人資訊或停止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等時,請向本旅遊條件書中記載的經辦事業所提出申請。另外,個人資訊管理負責人為本公司合規室室長。
  • 13.顧客變更
  • 經本公司批准後,顧客可將協議上的地位轉讓給他人,但由顧客支付在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
  • 14.其它
  • (1)本公司在任何時候都不會再次實施旅遊。(2)在判明顧客為暴力團體,暴力團體成員,暴力團體相關人員,其它反社會勢力時,本公司可能會拒絕申請或解除旅遊協議。(3)本公司出於為顧客提供方便的目的,可能會引導客戶至土特產店,但在購物時,由顧客對購買行為負責。
    (4)本旅遊條件和旅遊費的基準日為2015年4月30日。
  • ■申請・諮詢處
  • 【旅遊企劃和實施】
  • 東武拓博旅遊株式會社 國際營業部
  • 住址:東京都新宿區西新宿7-5-25 西新宿Prime Square16樓
  • 電話號碼:+81-5348-3895 / 傳真號碼:+81-5348-3799
  • 觀光廳長官登記旅行業第38號
  • 普通社團法人日本旅遊業協會正式會員 聯合保證會員
  • 綜合旅行業務辦理管理者:磯康彦

(H27.4版)
旅遊業務經辦管理者為辦理顧客旅遊的營業所中的交易負責人。關於本旅遊協議,如果對負責人的說明有任何不明之處,請諮詢旅遊業務經辦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