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旅行业合同条款

 旅游条件

本旅游条件书为旅游行业法第12条第4款规定的交易条件说明书及第12条第5款规定的书面协议的一部分。关于该条件书中的未规定事项,应遵照本公司旅游行业条款(招募型企划旅游协议的部分)。可在本公司主页上浏览本公司旅游行业条款。

此次旅游由东武拓博旅游株式会社国际营业部(以下称为“本公司”)策划、实施,参加此次旅游的顾客会与本公司签署招募型企划旅游协议(以下称为“旅游协议”)。旅游协议的内容、条件视本宣传册的记载内容、本旅游条件书、确定书面文件(最终日程表)及本公司旅游行业条款(招募型企划旅游协议的部分)而定。

  • 1,申请方法、条件和旅游协议的成立
  • (1)多人旅游时,请事先确定该团体、小组的负责代表人(以下称为“协议负责人”)后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将视为协议负责人具有签署、解除协议等所有相关代理权限,并与协议负责人就涉及到该团体,小组的旅游业务相关交易进行协商。(2) 请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进行申请。将分别从“旅游费”,“取消费”,“违约费”中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作为申请费。(3)提出申请时旅游协议尚未成立。经本公司批准并收到申请费的情况下,视为旅游协议成立。(4)20岁以下人员需持有监护人的同意书。15岁以下人员需有同行人员参加。
  • 申请费:1位申请人的合计金额
  • 2,旅游费的支付
  • 请在本公司的规定日期前进行支付。
  • 3,旅游费中包含的项目
  • 旅游日程中明确标示有以下项目。
  • (1)飞机、船舶、铁路等使用的运输机构的运费、费用(2)住宿费及税款、服务费 (3)餐饮费及观光费(公交等费用、导游费、入场费等)(4)随身行李搬运费 (5)团体活动期间的小费 (6)有陪同人员时,发生陪同人员的同行费用 (7)机场设施使用费 (8)消费税等各种税款、服务费等
  • *关于以上各项费用,即使顾客因自身原因未使用上述中的部分项目,也不会进行费用返还。
  • 4,旅游费中未包含的项目
  • 第3项中未记载的项目不包括在旅游费内。列举其中的部分示例如下。
  • (1)随身行李超重费 (2)清洁费、电话费、给酒店员工等的小费、其它追加餐饮费等个人性质的各种费用 (3)顾客在往返住宅与集合、解散地时发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 (4)追加单人房间费 (5)自费活动项目的费用等
  • 5,旅游内容和旅游费的变更
  • (1)在发生自然灾害、战乱、暴动、接收到官方命令、运输或住宿机构等中止提供旅游服务、未按照本公司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以及发生其它本公司无法处理的事态时,可能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变更旅游内容和旅游费。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导致飞机等运输机构中止服务或导致延迟,从而导致行程变更等时,由顾客承担住宿费、交通费等。 (2)取消部分申请人数会导致协议条件变更。实际参加顾客的旅游费可能会发生变更。敬请知悉。
  • 6,旅游协议的解除
  • (1)支付下述取消费后,顾客可在任意时刻解除旅游协议。另外,旅游协议的解除日期以在本公司的营业日、营业时间内申请解除的时刻为准。此外,根据本公司旅游行业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可在旅游开始前及旅游开始后解除与顾客的旅游协议。
旅游协议的解除日期取消费
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算起倒数第20天(日游时为第10天)至倒数第天时旅游费的20%
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算起倒数第7天至倒数第2天时旅游费的30%
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旅游费的40%
旅游开始日当天旅游费的50%
旅游开始后或未进行联系未参加时旅游费的100%
  • (2) 因顾客原因变更旅游开始日或路线时,或取消部分申请人数时,也将发生上述取消费。
  • (3)申请人数少于最少成行人数时,中止旅游。此时,从旅游开始日的前一天算起倒数第13天(1日游时为第3天)之前会通知顾客中止旅游。
  • 7,行程管理及陪同人员等的业务
  • (1) 在书面协议上明确标示有无陪同人员同行。(2)无陪同人员同行的旅游中,会将所需的联票等交给顾客,由顾客自己办理手续以享受提供的旅游服务。此外,因恶劣天气等需要变更服务内容时,由顾客自己办理替代服务及必要的手续。
  • 8,本公司的责任及免责事项
  • (1) 由于本公司或手续代办人的故意或过失对顾客造成损失时,由本公司针对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对于随身行李的损失,仅限于在日以内通知本公司的情况,以每人150,000日元为限进行赔偿。(因本公司故意或出现重大过失时除外)(2)顾客因下述本公司无法调控的事由蒙受损失时,除本项(1)的情况外,本公司概不负责。
    ①自然灾害、战乱、暴动、恐怖行动、官方发布的命令等或因此导致行程变更或旅游中止时 ②运输、住宿机构等中止提供服务或因此导致行程变更或旅游中止时 ③自由活动时发生事故 ④食物中毒 ⑤遭到偷盗 ⑥运输机构的延迟、线路不通、计划变更、线路变更或因此导致日程变更或在目的地停滞的时间缩短
  • 9,行程保证
  • (1)在协议书面文件及确定书面文件中记载的协议内容中,出现以下重要变更时,本公司将以旅游费乘以1~5%的既定百分比后的金额支付赔偿金。但是,1个旅游协议的赔偿上限总计为15%,此外,赔偿金不足1000日元时不进行支付。
    ①旅游开始日或旅游结束日②游览的观光地或观光设施、餐厅、其它旅游目的地③变更为费用更低等级的运输机构或设备④运输机构的种类或公司名称⑤本国内的出发机场或返回机场的飞机航班变更⑥住宿机构的种类或名称⑦住宿机构的客房种类、设备、景观以及客房的条件⑧以上各项所述变更中,有在旅游标题中进行记载的事项
  • (2)以下情况时,本公司不支付变更赔偿金。
  • ①以下记载事项导致变更时(但是,提供服务机构的预约超额导致的变更除外。
    a.给旅游日程造成障碍的恶劣天气、自然灾害 b.战乱 c.暴动 d.官方发布的命令 e.停航、不通、休业等导致运输、住宿机构等中止提供服务 f.延迟、运输计划变更等导致提供与当初运行计划不同的运输服务 g.为确保旅游参加人员的生命或身体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虽然书面协议、确定书面文件上记载的旅游服务提供顺序发生变更,但在旅游过程中也可以享受到该旅游服务时。
  • (3)本公司在征得顾客同意后,有时不以金钱支付变更补偿金,而以具有相等或以上价值的物品或旅游服务进行补偿。
  • 10,特殊补偿
  • 根据特殊补偿规程的规定,针对顾客在旅游过程中受到的身体伤害或行李损失,本公司会支付补偿金及慰问金。
  • 11,顾客的责任
  • (1) 因顾客故意或过失、违反法令、未遵守本公司的旅游行业条款导致本公司受到损失时,要求由顾客赔偿损失。(2)顾客必须灵活使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并努力理解顾客权利、义务及旅游协议的内容。(3)旅游开始后,发现宣传册等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符时、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事故等时,请在旅游地迅速与本公司或旅游服务提供机构联系。
  • 12,个人信息的处理
  • (1)本公司针对在顾客申请旅游时获取的个人信息,除用于与顾客联系、安排要申请的旅游和提供旅游服务、办理保险手续以担保本公司旅游协议上注明的责任和事故时的费用等外,还在向顾客介绍商品或促销活动、针对意见或感想等进行调查问卷等时使用。(2)本公司在上一项的利用目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时,会将顾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电子形式预先发送至与本公司签署协议的运输或住宿机构及保险公司等。此外,警察在搜查时以与发生的事故等相关为由要求提供资料时,以及国土交通省、外务省及其它官方部门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本公司可能会予以协助。(3) 为在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等时提供便利,本公司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可能会将顾客的姓名及回程航班等预先以电子形式发送至与本公司签署协议的免税店等土特产店。(4)另外,本公司可能会对委托进行数据处理及导游业务的运营商提供顾客的个人信息。(5)申请书、参加人名单、问询书等记载内容有误时,可能会对旅游安排和服务提供等造成障碍,因此请进行正确填写。(6) 希望通知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公开个人信息、修改·追加·删除个人信息、停止使用个人信息、清除个人信息或停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等时,请向本旅游条件书中记载的经办事业所提出申请。另外,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为本公司合规室室长。
  • 13,顾客变更
  • 经本公司批准后,顾客可将协议上的地位转让给他人,但由顾客支付在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 14,其它
  • (1) 本公司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再次实施旅游。(2)在判明顾客为暴力团体、暴力团体成员、暴力团体相关人员、其它反社会势力时,本公司可能会拒绝申请或解除旅游协议。(3) 本公司出于为顾客提供方便的目的,可能会引导客户至土特产店,但在购物时,由顾客对购买行为负责。(4)本旅游条件和旅游费的基准日为2015年4月30日。
  • ■申请、咨询处
  • 【旅游企划和实施】
  • 东武拓博旅游株式会社 国际营业部
  • 住址:东京都新宿区西新宿7-5-25 西新宿Prime Square16楼
  • 电话号码:+81-5348-3895 传真号码:+81-5348-3799
  • 观光厅长官登录旅行业第38号
  • 普通社团法人日本旅游业协会正式会员联合保证会员
  • 综合旅行业务管理人:磯康彦

(H27.4版)
旅游业务经办管理者为办理顾客旅游的营业所中的交易负责人。关于本旅游协议,如果对负责人的说明有任何不明之处,请咨询旅游业务经办管理者。